巨型集装箱快递车穿越护栏撞击大客车致8死45伤,车属企业法人等12人被追刑!(2021辽宁)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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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2021年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沈阳段“7·22”较大交通事故
集装箱快递车非法改装加长、加宽、加高,疲劳驾驶丨穿越中央护栏丨卧铺客车超员33%、非法加装铺位丨巨型集装箱挂车非法替检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2日5时54分,侯某吉驾驶由牌号为粤AK3196号重型牵引车和牌号为京AR751半挂车组成的半挂汽车列车(以下简称半挂汽车列车),半挂车载运的改装集装箱内载有快递件,由天津市武清区牛镇收费站驶入京津高速,15时43分经辽中西枢纽立交向北驶入辽中环线。
7月22日8时30分许,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下夹树街6号北秀加油站附近的“非法组客点”始发去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该车核载39人,从哈尔滨始发时载有48人,沿途又分别在德惠服务区、春城服务区、毛家店(王家沟)服务区先后上客4人,事发时车辆实载52人。15时43分,进入辽中西枢纽立交向北驶入沈阳管辖辽中环线。
16时35分,侯某吉驾驶的半挂汽车列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中环线197KM+700M处时,车辆驶向左侧并穿越中央护栏(碰撞护栏时车速为71公里/小时)后与对向车道由马某利驾驶的牌号为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车速为89公里/小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双方车辆驾驶员及大型客车上乘客共8人死亡,45人受伤,双方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
二、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侯某吉疲劳驾驶改型的车辆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马某利驾驶改型且超员的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前部相撞后,由于京AR75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运的加长、加宽、加高的集装箱左前部又与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左侧发生碰撞,致使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马某利驾驶的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进行改装增加了旅客铺位,并且在事发时存在超员(核定载人数39人,实载52人)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侯某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利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现场调查、检测鉴定,排除了人为故意以及大货车、大客车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等因素导致大货车、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三、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及所有人存在的问题
1.天津鲲鹏公司北京到哈尔滨承运货物总负责人任某峰重大责任问题。任某峰作为天津鲲鹏公司北京到哈尔滨承运货物总负责人,明知租用的京AR75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运的集装箱存在超宽、超高问题仍继续使用;明知长途货运汽车需配2名驾驶员轮流驾驶(避免疲劳驾驶),仍指使侯某吉(货车驾驶员)经常性单独驾驶。
2.广州市冀安公司对注册车辆管理不到位问题。广州冀安公司对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营未进行有效管理,对已办理报停手续车辆未告知实际车主停止运输经营。
3.天津鲲鹏公司(北京和田公司)集装箱超长、超宽问题。此次事故中,京AR75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运的加长、加宽集装箱左前部与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左侧发生碰撞,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4.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实际所有人于某义及其合伙人非法营运和非法改装车辆问题[1]。于某义在黑AS0036大型卧铺客车前部上下两层加装了4个铺位,该车实际能载运43人,与该车行驶证登记信息核载39人不符,系非法改装。
5.哈尔滨旭文公司非法营运问题。哈尔滨旭文公司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公司注册登记的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管理缺失。2020年3月以来,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非法从事哈尔滨至胶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6.盖州市翔和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非法通过年度检验问题。2020年12月2日,京AR751挂未到场,由营口市盖州市翔和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通过年度检验,系使用其他车辆替检手段非法完成。
(二)行业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1.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对企业监管不到位问题。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对广州市冀安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
2.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非法营运管理不到位问题。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黑AS0036大客车长期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对长期存在的“非法组客点”打非治违不力。
3.肇事大型卧铺客车沿途经停地交警、交通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问题。肇事黑AS0036大型卧铺客车超员载客,沿途交警、交通部门对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大、管控薄弱。
两拐:肇事集装箱快递车登记信息为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并指出该车运输48英尺集装箱。48英尺集装箱尺寸为长14.63m、宽2.44m、高2.59m,而货箱实测长18.80m、宽2.88m、高3.05m,其外廓尺寸与48英尺集装箱尺寸不符。货箱后部距后端130.50cm处有采用焊接方法拼接的痕迹,货箱底部与位于半挂车架体上锁止装置之间的支撑座也有后焊接加固的痕迹。该车存在严重超长、超高、超宽(超限)违法行为,属于当前的行业乱象!
三、责任追究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公安机关已对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1.粤AK3196重型牵引车方面5人
任某峰,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
陈某钦(女),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所有人广州市冀安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
冯某峰,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所有人广州市冀安公司经理,该牵引车原实际所有人。
苗某文,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资人。
于某,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所有人广州市冀安公司安全员。
2.京AR751挂半挂车方面5人
张某伟,京AR751挂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证所有人北京和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名)。
钟某德,挂车所属企业北京和田公司车队队长。
王某平,挂车所属企业北京和田公司经理。
胡某库,挂车所属企业北京和田公司安全员。
崔某方,北京和田公司以及天津鲲鹏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
3.黑AS0036大型卧铺客车方面2人
于某义,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共同所有人。
郑某杰,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行驶证所有人哈尔滨旭文公司的实际管理人。
此外,以下4人涉嫌违法,目前暂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靳某亮、周某德、周某滨(与李某才共同入股)、李某才(与周某滨共同入股),黑AS0036号大型客车共同所有人。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州市冀安公司,未对注册登记车辆(粤AK3196)运营进行有效管理。建议广州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依法处理。
2.哈尔滨旭文公司,对公司名下车辆(黑AS0036)长期存在的非法营运行为管理缺失。建议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该企业非法营运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相关资质依法处理。
3.北京和田公司,该公司所属半挂车(京AR751挂)载运的集装箱存在超长、超宽问题。建议由北京市大兴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天津鲲鹏公司,提供改装后的超长、超宽集装箱用于挂车(京AR751挂)装载货物行驶。建议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
5.盖州市翔和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为肇事半挂车(京AR751挂)非法通过年度检验。建议由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企业涉嫌虚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两拐:经查,该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并获批准。
(三)对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和站前管理局、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营口市交通警察支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嫌违法违纪人员移交当地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沈阳段“7·22”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企业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AK3196白色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2.京AR751黄色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3.黑AS0036白灰蓝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三)事故涉及企业情况
1.广州市冀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天津鲲鹏通达供应链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3.北京和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三、交警勤务、事故道路和天气情况
(一)公安交警日常勤务情况
(二)事故路段交警勤务情况
(三)事故道路情况
(四)天气情况
四、事故直接原因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及所有人存在的问题
1.天津鲲鹏公司北京到哈尔滨承运货物总负责人任某峰重大责任问题
2.广州市冀安公司对注册车辆管理不到位问题
3.天津鲲鹏公司(北京和田公司)集装箱超长、超宽问题
4.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实际所有人于某义及其合伙人非法营运和非法改装车辆问题
5.哈尔滨旭文公司非法营运问题
6.盖州市翔和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非法通过年度检验问题
(二)行业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1.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对企业监管不到位问题
2.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非法营运管理不到位问题
3.肇事大型卧铺客车沿途经停地交警、交通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1.粤AK3196重型牵引车方面5人
2.京AR751挂半挂车方面5人
3.黑AS0036大型卧铺客车方面2人
此外,以下4人涉嫌违法,目前暂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三)对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明确事故预防工作职责
(二)强化路面通行秩序管控
(三)协调督促企业源头监管
(四)清理问题隐患营运车辆
(五)加大道路客运执法力度
2021年7月22日16时35分许,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G91)沈阳段(197km+700m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与大型客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45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及部分道路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有关领导先后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沈阳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以及新民市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处置、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志当晚赶到新民市安排部署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7·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沈阳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要求,会同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该起事故开展了深度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形成了《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沈阳段“7·22”较大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沈阳段“7〃22”较大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企业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AK3196白色沃尔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广州市冀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实际所有人为冯某峰,现实际所有人为任某峰。《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穗字002295863号)。2020年7月,冯某峰将该车转卖给任某峰,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状态正常。
2.京AR751黄色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北京和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京交运管货字110115065431号)。2020年12月1日在盖州市翔和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参加年检,机动车状态正常。
3.黑AS0036白灰蓝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哈尔滨旭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于某义、周某德、靳某亮、周某滨、李某才,该车使用性质为租赁。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1.侯某吉,男,54岁,粤AK3196号重型牵引车和牌号为京AR751半挂车组成的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正常。
2.马某利,男,42岁,黑AS0036大型卧铺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状态正常。
3.曲某圆,男,33岁,黑AS0036大型卧铺客车替班驾驶人,准驾车型A1,驾驶证状态正常。
(三)事故涉及企业情况
1.广州市冀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冀安公司)。粤AK3196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008198号);法定代表人牛二服,实际所有人陈某钦(女,与牛二服为夫妻关系),总经理冯某峰,安全员于某。
2020年7月27日,自然人任某峰和苗某文共同出资向冯某峰购买包括肇事车辆粤AK3196在内的三台重型半挂牵引车,用于北京和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到哈尔滨货物承运业务,任某峰负责车辆管理和实际运营。3台重型牵引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仍注册登记在广州冀安公司,双方约定每车每年任某峰向广州冀安公司缴纳5000元管理费(实际尚未缴纳),由广州冀安公司代办车辆保险及运营手续。
2021年7月7日,广州冀安公司以粤AK3196重型牵引车“长期在外省营运,没有按公司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鉴于车辆已处于脱离监管状态”为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申请办理了车辆报停手续,报停期限为3个月。
2.天津鲲鹏通达供应链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鲲鹏公司)。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津交运管许可疆字120128300452号),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玉娟(女,与崔某方为夫妻关系),实际控制人崔某方,天津鲲鹏公司主要承接北京京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鸿公司)物流货物运输业务。2020年8月,崔某方将肇事挂车及改装后的集装箱出租给任某峰,并将北京京鸿公司北京到哈尔滨货运线路的货物运输业务一并交由任某峰运营管理。
3.北京和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田公司)。京AR751挂半挂车登记所有人,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京交运管许可货字110115016902号);法定代表人张某伟,经理王某平,车队队长钟某德,车队安全员胡某库,北京和田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某方,北京和田公司所有车辆均服务于崔某方实际控制的天津鲲鹏公司。
京AR751挂黄色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系崔某方于2018年11月以北京和田公司名义购买,并订制一个集装箱置于该挂车上,而后崔某方将该集装箱在一无名改装厂进行改装,将集装箱加长1.2米,达到18.8米[1]。
4.哈尔滨旭文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旭文公司)。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登记所有人,该企业未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郭凤珍,实际管理人郑某杰,企业无实际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郑某杰每年向实际所有人之一于某义收取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管理费5000元。
2019年10月,自然人于某义、周某德、靳某亮、周某滨、李某才五人合资购买了山东日照至哈尔滨的客运专线(含2台大型卧铺客车,有正规客运手续);另购买2台大型卧铺客车,没有正规客运手续,注册在哈尔滨旭文公司名下,冒用哈尔滨和日照之间线路,实际在哈尔滨和胶州之间运营。2020年3月,于某义等五人开始使用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运营,该车注册在哈尔滨旭文公司名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22日5时54分,侯某吉驾驶由牌号为粤AK3196号重型牵引车和牌号为京AR751半挂车组成的半挂汽车列车(以下简称半挂汽车列车),半挂车载运的改装集装箱内载有快递件,由天津市武清区牛镇收费站驶入京津高速,15时43分经辽中西枢纽立交向北驶入辽中环线。
7月22日8时30分许,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下夹树街6号北秀加油站附近的“非法组客点”始发去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该车核载39人,从哈尔滨始发时载有48人,沿途又分别在德惠服务区、春城服务区、毛家店(王家沟)服务区先后上客4人,事发时车辆实载52人。15时43分,进入辽中西枢纽立交向北驶入沈阳管辖辽中环线。
16时35分,侯某吉驾驶的半挂汽车列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中环线197KM+700M处时,车辆驶向左侧并穿越中央护栏(碰撞护栏时车速为71公里/小时)后与对向车道由马某利驾驶的牌号为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车速为89公里/小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双方车辆驾驶员及大型客车上乘客共8人死亡,45人受伤,双方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
(二)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公安厅、交管局和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指挥调度。按照现场指挥要求,交警支队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支队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全部参与现场处置、联勤指挥、应急调度等工作,并紧急协调消防、救护、清障力量前往现场组织救援。交警高速八大队在公主屯收费站及陶屯收费站开展近端调流;交警高速五大队在辽宁中部环线181公里处去往铁岭方向的车辆进行远端调流;交警高速七大队组织警力在辽宁中环线221公里处对去往新民方向的车辆进行远端调流。
沈阳、新民两级公安、应急、消防、卫健、交通运输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赶到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和新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公安、消防、新民市有关负责同志到场指挥救援,事故中伤员及时送往新民市人民医院救治。救援工作累计出动警戒、救护、工程救援车辆64台,救援人员约150人。事故现场于当晚23时10分拆除完毕,辽中环线双向车道恢复交通。
(三)善后处理情况
8月20日,8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截至目前,1名伤者在医院康复治疗、病情平稳,其余伤者已全部出院;事故赔偿等善后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中。
三、交警勤务、事故道路和天气情况
(一)公安交警日常勤务情况
按照《辽宁省高速公路交警勤务管理规定》(辽公交[2010]113号)文件规定,7月22日,沈阳交警支队执行三级(常态)勤务标准。高速八大队当天严格按照省交管局和市交警支队要求开展巡逻管控,巡逻勤务GPS达标率100%。
(二)事故路段交警勤务情况
7月22日16时38分左右(事故发现时),交警高速八大队民警张某日驾驶辽A4071警巡逻至辽宁中部环线(新民方向)197KM+700M处发现一辆重型货车穿越中央护栏与对向车道一辆大型客车相撞,遂立即向大队调度室报告,并先期做好事故现场维护及伤员救治工作,大队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增派警力赶赴现场,并联系消防、救护、清障、路巡等相关部门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及事故处理工作。同时向市交警支队报告现场事故情况。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为辽中环线高速公路(本溪—辽阳—辽中)铁岭方向197公里+700米,沈阳市新民市境内,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平坦干燥。路基宽度24.6米,中间带2米,两侧行车道各2×3.7米,中央分隔带和路侧均采用波形梁钢护栏。
事故调查组委托的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在2021年8月19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公司鉴[2021]痕鉴字第20号)鉴定意见:1.事故地点所处路段中央分隔带波形梁钢护栏、路侧护栏的设计均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2.事故地点所处路段中央分隔带波形梁钢护栏、路侧护栏的横梁中心高度、立柱长度和立柱埋置深度、护栏板壁厚、立柱壁厚、护栏板和立柱力学性能均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视线良好,西南风(微风)。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侯某吉疲劳驾驶改型的车辆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马某利驾驶改型且超员的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前部相撞后,由于京AR75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运的加长、加宽、加高的集装箱左前部又与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左侧发生碰撞,致使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马某利驾驶的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进行改装增加了旅客铺位,并且在事发时存在超员(核定载人数39人,实载52人)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侯某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利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现场调查、检测鉴定,排除了人为故意以及大货车、大客车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等因素导致大货车、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及所有人存在的问题
1.天津鲲鹏公司北京到哈尔滨承运货物总负责人任某峰重大责任问题。任某峰作为天津鲲鹏公司北京到哈尔滨承运货物总负责人,明知租用的京AR75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运的集装箱存在超宽、超高问题仍继续使用;明知长途货运汽车需配2名驾驶员轮流驾驶(避免疲劳驾驶),仍指使侯某吉(货车驾驶员)经常性单独驾驶。
2.广州市冀安公司对注册车辆管理不到位问题。广州冀安公司对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营未进行有效管理,对已办理报停手续车辆未告知实际车主停止运输经营。
3.天津鲲鹏公司(北京和田公司)集装箱超长、超宽问题。此次事故中,京AR75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运的加长、加宽集装箱左前部与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左侧发生碰撞,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4.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实际所有人于某义及其合伙人非法营运和非法改装车辆问题[2]。于某义在黑AS0036大型卧铺客车前部上下两层加装了4个铺位,该车实际能载运43人,与该车行驶证登记信息核载39人不符,系非法改装。
5.哈尔滨旭文公司非法营运问题。哈尔滨旭文公司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公司注册登记的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管理缺失。2020年3月以来,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非法从事哈尔滨至胶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6.盖州市翔和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非法通过年度检验问题。2020年12月2日,京AR751挂未到场,由营口市盖州市翔和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通过年度检验,系使用其他车辆替检手段非法完成。
(二)行业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1.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对企业监管不到位问题。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对广州市冀安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
2.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非法营运管理不到位问题。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黑AS0036大客车长期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对长期存在的“非法组客点”打非治违不力。
3.肇事大型卧铺客车沿途经停地交警、交通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问题。肇事黑AS0036大型卧铺客车超员载客,沿途交警、交通部门对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大、管控薄弱。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公安机关已对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1.粤AK3196重型牵引车方面5人
任某峰,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
陈某钦(女),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所有人广州市冀安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
冯某峰,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所有人广州市冀安公司经理,该牵引车原实际所有人。
苗某文,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资人。
于某,粤AK3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所有人广州市冀安公司安全员。
2.京AR751挂半挂车方面5人
张某伟,京AR751挂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证所有人北京和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名)。
钟某德,挂车所属企业北京和田公司车队队长。
王某平,挂车所属企业北京和田公司经理。
胡某库,挂车所属企业北京和田公司安全员。
崔某方,北京和田公司以及天津鲲鹏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
3.黑AS0036大型卧铺客车方面2人
于某义,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共同所有人。
郑某杰,黑AS0036号大型卧铺客车行驶证所有人哈尔滨旭文公司的实际管理人。
此外,以下4人涉嫌违法,目前暂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靳某亮、周某德、周某滨(与李某才共同入股)、李某才(与周某滨共同入股),黑AS0036号大型客车共同所有人。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州市冀安公司,未对注册登记车辆(粤AK3196)运营进行有效管理。建议广州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依法处理。
2.哈尔滨旭文公司,对公司名下车辆(黑AS0036)长期存在的非法营运行为管理缺失。建议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该企业非法营运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相关资质依法处理。
3.北京和田公司,该公司所属半挂车(京AR751挂)载运的集装箱存在超长、超宽问题。建议由北京市大兴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天津鲲鹏公司,提供改装后的超长、超宽集装箱用于挂车(京AR751挂)装载货物行驶。建议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
5.盖州市翔和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为肇事半挂车(京AR751挂)非法通过年度检验。建议由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企业涉嫌虚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三)对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运输和站前管理局、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营口市交通警察支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嫌违法违纪人员移交当地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明确事故预防工作职责。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形成共治合力。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安全监管,加大非法营运行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客运企业和车辆非法营运行为。不断完善部门间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
(二)强化路面通行秩序管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依托交警执法站和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加强对大货车、大客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把好出城、上高速、过境等重要关口,坚决杜绝超员违法行为发生。加强货车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查纠,特别是对快递物流车辆、只有一名驾驶人货运车辆的检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货车疲劳驾驶违法发生。依托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人工智能、大数据,提高重点车辆违法发现、预警、拦截、查纠能力水平,破解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撤销后带来的拦截检查不便难题。
(三)协调督促企业源头监管。充分发挥道交委协调作用,推动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客货运企业监管,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注册资金少、管理人员少、办公场所小、名下车辆多的客货运企业,尤其是客运企业的资质、车辆、动态监控情况的检查,严防“挂而不管”,严防企业只有工商注册、未获运输经营许可。
(四)清理问题隐患营运车辆。健全完善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车辆登记和营运准入联动机制,对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和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信息进行核查,从源头上遏制无客运经营资质企业所属车辆登记为营运性质。对存量客运车辆要建立登记信息通报制度,对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营运类的大中型客车,公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监督报废,注销注册登记;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法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使用性质变更。
(五)加大道路客运执法力度。交通运输部门严查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对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名下有大量使用性质为营运类车辆、非法营运问题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坚决打击“黑公司”。督促客运企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提高车辆技术状况,严格落实24小时动态监控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
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沈阳段“7·22”
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
注解
[1] 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车司鉴所[2021]车鉴字第1147号),4.3.2半挂车是否与公安机关登记信息相符:依据汽车列车半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其登记的车辆类型为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其同品牌共型号半挂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登记信息为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并指出该车运输48英尺集装箱。48英尺集装箱尺寸为长14.63m、宽2.44m、高2.59m。依据车辆检视,汽车列车半挂车货箱实测长18.80m、宽2.88m、高3.05m,其外廓尺寸与48英尺集装箱尺寸不符。货箱后部距后端130.50cm处有采用焊接方法拼接的痕迹,货箱底部与位于半挂车架体上锁止装置之间的支撑座也有后焊接加固的痕迹。
[2] 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车司鉴所[2021]车鉴字第1147号),5.3黑AS0036号客车载运人数和铺位数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信息不符,客车前部上下两层四个铺位应为后加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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